南宁市教育局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制度是指: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遏制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依据行政管理相对办事方便、行政要求公开透明,行政行为接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实行主动公开。
第四条 本机关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